昆山到台湾海运搬家:船检局局长玩忽职守退休5年后被判刑
2017-8-7 17:20:00 点击:
昆山到台湾海运搬家:转往外省的10艘渔船在海南骗补贴没被发现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99万余元,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(正科级)陈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,被儋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今年2月8日,儋州市法院一审陈某犯玩忽职守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陈不服提起上诉,称自己没有失职,请求改判无罪。近日,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2010年4月,年满60岁的陈某退休。退休前,他是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(正科级)。在查处陈某之前的下属时,检察机关发现了陈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。2015年6月,已退休5年多的陈某被立案调查。
在其担任白马井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期间,海南洋浦南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称南鹰公司)法人代表吴某冒用10艘已经转回浙江温岭的渔船骗取补贴。陈某没有发现,并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字。公诉机关指控,陈某玩忽职守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99万余元无法追回。
2003年,浙江温岭的刘某某等10名渔民出资在浙江打造了10艘钢质渔船。因当时的政策限制,他们没法在浙江办理渔船捕捞证件。通过村干部的联系,他们与南鹰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取得联系,由吴某帮助他们在海南办理渔船检验证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件(以下简称“三证”),之后再想办法转回浙江。
拿着海南的证件,10艘渔船却一直在东海捕鱼。因跨海域作业生产,10艘渔船经常被处罚。此后,刘某某等10名渔民便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将渔船转回浙江作业生产。2005年12月,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函至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局,要求注销刘某某等10艘渔船在海南的渔船证书,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回函同意注销。2006年8月左右,刘某某等船主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厅重新办理了10艘渔船”三证”。
渔船转回浙江,并重新办理了“三证”,但吴某却打起了利用这10艘渔船骗取柴油补贴的办法。吴某明知该10艘船籍已转回浙江,为骗领渔船柴油补贴,他以渔船的证件丢失为由,利用南鹰公司留底的刘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和渔船资料,于2006年下半年,申请补办了该10艘渔船的“三证”,但实际上没有对应的渔船。
为应付船舶营运检验(年检),吴某找他人渔船冒顶,将补办的“三证”套用在他人渔船上接受检验。
2006年至2011年间,吴某通过这样的手段,共骗领国家渔业用油补贴款人民币1300余万元。2014年,吴某涉嫌行贿罪、诈骗罪被另案处理。
2007年9月,陈某在洋浦港对吴某冒名顶替挂浙江温岭渔船船号的5艘渔船进行检验。检验过程中,没有认真核实受检渔船与证书所载渔船是否一致,未能发现检验的渔船为冒顶渔船,就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字,使得冒顶的渔船通过检验,获得检验合格证书,进而通过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年审。之后,吴某提交“三证”,于2008年1月骗领5艘渔船2007年度国家渔船柴油补贴款896013元。
2009年6月,陈某安排下属林强和陈哥(两人已判刑)到广西北海港检验渔船。两人检验吴某冒名顶替的挂浙江温岭船号的5艘渔船时,没有认真核实受检渔船与证书所载渔船是否一致,就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字。接着,未参与检验渔船的陈某也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名,使得吴某利用冒顶渔船通过检验,获得检验合格证书,进而顺利通过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年审。之后,吴某提交“三证”,申请国家渔船柴油补贴,陈某还在这5艘渔船2009年度渔业柴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作“已经检验合格”的意见。2010年6月和2011年1月,吴某成功骗领该5艘渔船2009年度国家渔船柴油补贴款共计1097542元。
2015年6月,因林强等人被查,退休在家的陈某的“前账”被翻了出来,涉嫌玩忽职守的他被立案侦查,并被提起公诉。
儋州市法院一审认为,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,不认真履行职务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993555元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。该院一审判决,陈某犯玩忽职守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陈某不服上诉,称自己没有失职,请求改判无罪。
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: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在检验涉案渔船过程中,应当认真履行职责,但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,不按规定对受检渔船进行检验,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渔船获得了检验合格证书,从而使得吴某骗取了国家柴油补贴资金199万余元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。其失职行为与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,故其行为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,构成玩忽职守罪。近日,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2010年4月,年满60岁的陈某退休。退休前,他是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(正科级)。在查处陈某之前的下属时,检察机关发现了陈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。2015年6月,已退休5年多的陈某被立案调查。
在其担任白马井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期间,海南洋浦南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称南鹰公司)法人代表吴某冒用10艘已经转回浙江温岭的渔船骗取补贴。陈某没有发现,并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字。公诉机关指控,陈某玩忽职守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99万余元无法追回。
2003年,浙江温岭的刘某某等10名渔民出资在浙江打造了10艘钢质渔船。因当时的政策限制,他们没法在浙江办理渔船捕捞证件。通过村干部的联系,他们与南鹰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取得联系,由吴某帮助他们在海南办理渔船检验证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件(以下简称“三证”),之后再想办法转回浙江。
拿着海南的证件,10艘渔船却一直在东海捕鱼。因跨海域作业生产,10艘渔船经常被处罚。此后,刘某某等10名渔民便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将渔船转回浙江作业生产。2005年12月,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函至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局,要求注销刘某某等10艘渔船在海南的渔船证书,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回函同意注销。2006年8月左右,刘某某等船主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厅重新办理了10艘渔船”三证”。
渔船转回浙江,并重新办理了“三证”,但吴某却打起了利用这10艘渔船骗取柴油补贴的办法。吴某明知该10艘船籍已转回浙江,为骗领渔船柴油补贴,他以渔船的证件丢失为由,利用南鹰公司留底的刘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和渔船资料,于2006年下半年,申请补办了该10艘渔船的“三证”,但实际上没有对应的渔船。
为应付船舶营运检验(年检),吴某找他人渔船冒顶,将补办的“三证”套用在他人渔船上接受检验。
2006年至2011年间,吴某通过这样的手段,共骗领国家渔业用油补贴款人民币1300余万元。2014年,吴某涉嫌行贿罪、诈骗罪被另案处理。
2007年9月,陈某在洋浦港对吴某冒名顶替挂浙江温岭渔船船号的5艘渔船进行检验。检验过程中,没有认真核实受检渔船与证书所载渔船是否一致,未能发现检验的渔船为冒顶渔船,就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字,使得冒顶的渔船通过检验,获得检验合格证书,进而通过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年审。之后,吴某提交“三证”,于2008年1月骗领5艘渔船2007年度国家渔船柴油补贴款896013元。
2009年6月,陈某安排下属林强和陈哥(两人已判刑)到广西北海港检验渔船。两人检验吴某冒名顶替的挂浙江温岭船号的5艘渔船时,没有认真核实受检渔船与证书所载渔船是否一致,就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字。接着,未参与检验渔船的陈某也在检验报告书上签名,使得吴某利用冒顶渔船通过检验,获得检验合格证书,进而顺利通过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年审。之后,吴某提交“三证”,申请国家渔船柴油补贴,陈某还在这5艘渔船2009年度渔业柴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作“已经检验合格”的意见。2010年6月和2011年1月,吴某成功骗领该5艘渔船2009年度国家渔船柴油补贴款共计1097542元。
2015年6月,因林强等人被查,退休在家的陈某的“前账”被翻了出来,涉嫌玩忽职守的他被立案侦查,并被提起公诉。
儋州市法院一审认为,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,不认真履行职务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993555元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。该院一审判决,陈某犯玩忽职守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陈某不服上诉,称自己没有失职,请求改判无罪。
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: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在检验涉案渔船过程中,应当认真履行职责,但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,不按规定对受检渔船进行检验,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渔船获得了检验合格证书,从而使得吴某骗取了国家柴油补贴资金199万余元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。其失职行为与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,故其行为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,构成玩忽职守罪。近日,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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